实行回转规范是针对实行发生的错误而采取的一种弥补手段,是司法实践中十分容易见到的规范之一。怎么样进行实行回转,即实行回转的法定条件与程序是什么?本文整理了有关的法律条文与常识,为你提供肯定的参考。
条件:
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实行完毕后,依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
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实行的裁定,在实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裁判或上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所撤销的,因先予实行而获得财务的一方应当返还。
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在实行完毕后,被制作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
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实行完毕后,据以实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让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实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责令获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实行。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先实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实行所获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该建议第275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实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实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实行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最高院《实行规定》第109条规定:在实行中或实行完毕后,据以实行的法律文书让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实行机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实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人返还已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实行。
第110条规定:实行回转时,已实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可以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据此,实行回转有以下几个特点:1、实行回转的基础是基于实行的法律文书的应实行内容全部实行完毕或部分实行。2、实行回转的起因是据以实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不再具体实行力。3、新的法律文书使获得财产的人丧失合法依据。 4、实行机关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责令获得财产的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及孳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一些状况使实行回转不可以,如实行标的物为特定物被原债权人消耗的状况。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实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实行人与别的人共有些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准时公告共有人。”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实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暂停对该财产的实行。”依据这一规定,在人民法院对共有物采取强制实行手段后,无论是实行案件当事人,还是案外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此类析产诉讼一旦启动,不仅能够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之争,同时还具备排斥法院实行行为的效力,因而也是一种典型的实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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