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时间从什么时间开始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越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时间包含:
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请求权,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
未定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从债的关系成立时起算,假如成立后承诺有履行期限的按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对待;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收获或期限到来时起算;
原物返还请求权从出租关系终止时起算,恢复原状请求权以物被损害时起算;
以不作为义务为标的的债权,从义务人违反义务时起算;
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伤情,后经检验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司法讲解全文》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需要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时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首次向其倡导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国内《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只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而并未丧失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未丧失实体权利就是说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受领,并不构成不当得利。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能以不知时效届满他们丧失胜诉权为由,需要返还。未丧失诉权就是说权利人仍然有权向法院起诉,只不过在没诉讼时效暂停、中断、或延长事由的状况下,非常难胜诉。
企业在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后,必须要采取准时有效的手段,预防我们的权利因超越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的保护。所以对于企业来讲,一方面应该在诉讼时效内准时提其诉讼,二是采取方法进行诉讼时效中断。
2、国内法律规定了什么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
国内《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短期诉讼时效:
国内《民法典》第136条规定:身体受伤需要赔偿的;供应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特殊诉讼时效:
以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时效。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货物交易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四年。
最长时效:
以上三种诉讼时效,都是从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
但,倘若权利人很久才了解,这会将时效拉得非常长,非常不利于法院搜集证据和正确解决纠纷。
为此,国内《民法典》第137条规定:最长时效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适用于所有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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