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再婚夫妻来讲,怎么样跟孩子相处是问题,由于其子女会包含再婚生子,一方已经有些子女等,万一再婚夫妻离婚的话,这个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应该怎么办呢?其实这个问题仍应按《婚姻法》上的有关规定处置。
再婚夫妻离婚的话,假如有继子女,关于是不是支付抚养费的问题,第一应该搞了解抚养关系。
依据国内《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讲解,与继爸爸妈妈子女关系形成是什么原因和特征不同,将继爸爸妈妈子女关系分为三种形式:名分型、收留型、形成法律抚养关系的一同生活型。
1、名分型,即未形成法律抚育关系。
生父与继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可以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爸爸妈妈提供生活教育成本,没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此类继爸爸妈妈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这种形式的继爸爸妈妈子女关系而言,其并没形成养爸爸妈妈养子女关系,而且也不具备扶养关系,只不过由于爸爸妈妈一方再婚而形成了名分上的爸爸妈妈子女关系。
2、收留型。
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爸爸妈妈赞同,已正式收留该子女为其养子女,同时,该子女与一同生活的生母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不与在一块一同生活的生父一方的权利义务则随之消灭。就收留型而言,继爸爸妈妈子女之间已经根据《收留法》的规定,形成了养爸爸妈妈子女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收留法》的规定。
3、形成法律扶养关系的一同生活型。
生父或继母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一方与继母一同生活时,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爸爸妈妈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应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然而有扶养关系的继爸爸妈妈子女关系,其不是仅具备名分的继爸爸妈妈子女关系,又不是养爸爸妈妈子女关系,从传统民法理论上看,非常难界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国内现行《婚姻法》上并没规定继爸爸妈妈对继子女具备抚养的义务。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贯彻了“异姓不养”的原则,继爸爸妈妈抚养继子女实质履行的是一种道德义务。但一旦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不只包含继爸爸妈妈抚养了继子女,也包含继子女赡养了继爸爸妈妈,就适用《婚姻法》对爸爸妈妈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产生了爸爸妈妈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继爸爸妈妈抚养继子女、继子女赡养了继爸爸妈妈、和继爸爸妈妈抚养了继子女又继子女赡养了继爸爸妈妈的,视为有扶养关系。
可是,上述理论的首要条件大多数是打造在夫妻关系一直维系的状况下。假若夫妻双方离婚,则另当别论。
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结婚以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爸爸妈妈双方的子女。离结婚以后,爸爸妈妈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继爸爸妈妈和继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会随之离婚而解除,没法定的抚养义务,继子的抚养费还是由其生爸爸妈妈承担。也就是说再婚夫妻离婚的话,再婚生的孩子就需要承担抚养费,继子女的抚养特别生爸爸妈妈承担。再婚涉及的抚养费问题较为复杂,建议可以找个再婚子女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如有需要可在文章右栏查找适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