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外国人结成涉外婚姻后又想离婚,而其中一方又不想离,或者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的,但还想继续离婚的,可接着去法院起诉离婚。但刚好一方在国内,一方又在海外,所以有的人将没办法确定去什么地方的法院起诉。
其实,涉外离婚不是重大涉外案件,通常来讲将由基层法院管辖。并且就涉外离婚案件,只须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还是在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具体而言,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
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筹备以下资料:
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
2、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具备固定格式的特别授权委托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4、若是海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公证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
最后,涉外婚姻离婚时,虽然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也有管辖权,但就财产分割纠纷而言,还要依据特别管辖约定,譬如不动产纠纷管辖,因此,可能在整个离婚案件中,一个财产问题可能不会一并处置。假如涉及的财产价值较大,或是财产较为复杂的,那样建议可以在必要时起诉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