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间纠纷处置方法》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置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次,依据最高法院法发(1993)21号公告第2条的规定,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共识或者达成共识后又反悔,假如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先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置但不服调处决定而就原争议标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以原纠纷的双方为案件当事人。因此,当事人对处置决定不服,可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原纠纷作出公正裁判,而不可以以乡(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人民法院受理不服乡(镇)政府处置决定而起诉的案件是原纠纷的民事案件,而不是审察乡(镇)政府处置决定的行政案件,所以,在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中,没有保持、变更或撤销乡(镇)政府调处建议的问题。即使是判决的内容与乡(镇)政府调处建议一致、不同或完全相反,也都只不过法院依法对原纠纷作出的新判决。因此,从法院裁判的内容来讲,没有人民法院怎么样对待乡(镇)政府作出的处置决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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