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进步到这样发达的今日,角逐也是很激烈的。不少企业之间的角逐不只在产品水平、售后服务、价格低廉等方面,有的不法企业还或许会借助互联网散播谣言诋毁角逐对手,从而达到占领市场的目的。但需知道这种行为是违反不正当角逐法的,需要承担责任。
经营者不能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角逐对手的商业信誉、产品声誉。这是《反不正当角逐法》明文规定的。由此可知企业恶意散布谣言构成不正当角逐。
当你遭遇其他企业恶意散布谣言致使自己家里商铺遭遇损失时,应准时保留证据,譬如保留散步谣言互联网信息、损失金额的证据等。找散步谣言的企业协商理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除去散步谣言会构成不正当角逐,以下行为也是《反不正当角逐法》所禁止的:
1、假冒别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用知名产品特有些名字、包装、装修,或者用与知名产品近似的名字、包装、装修,导致和别人的知名产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觉得是该知名产品;
3、擅自用别人的企业名字或者名字,引人误觉得是别人的产品;
4、在产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水平标志,伪造产地,对产品水平作引人误解的不真实表示。
5、经营者不能使用下列不正当方法从事市场买卖,损害角逐对手:
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备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能限定别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产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角逐。
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能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别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产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能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产品进入当地市场,或者当地产品流向外地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