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讲解》,已经该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并于今天公布推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今天举行的媒体发布会上介绍说,这次的《讲解》,主如果对适用婚姻法中的一些程序性和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规定。
对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理解及适用问题,《讲解》力求将它与重婚及婚外恋等行为相不同,对是不是构成同居,从双方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及是不是一同居住生活等方面进行认定;对婚姻法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中家庭暴力的意思及其与虐待的关系也进行知道释。
《讲解》坚持过去司法讲解中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原则,对不是事实婚姻的,视具体状况分别予以处置。如男女双方未登记而到法院起诉需要离婚的,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假如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同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置;不补办的,根据解除同居关系处置。
婚姻法新增加了无效婚姻规范和可撤销婚姻规范,《讲解》根据立法原意,对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主体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以重婚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都可以提出,以其他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由当事人的近亲属提出。
对于夫妻一同财产,《讲解》规定双方均有权进行处分,因平时生活需要而作出处分决定的,任何一方的决定即当然地代表双方的一同意思表示;非因平时生活需要而对一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假如他们有理由相信夫或妻的表示为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能以不认可或者不了解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关于夫妻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的规定,《讲解》明确指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依法是一方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
探望权是婚姻法新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权利,当事人就此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法院依法应予受理。本着有益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进步的原则,如出现法定的需暂停行使和可以恢复行使探望权等状况的,法院可以在权利人提出倡导后,在实行程序中以裁定或公告的形式予以解决。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并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当事人怎么样行使这一请求权,《讲解》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该项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向我们的合法配偶提出,不能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别的人提出;第二,需要是由于是他们的过错致使离婚的。假如不提出离婚请求或者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的,便无权提出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或其请求不可以得到支持。
曹建明指出,此次《讲解》的颁布,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具备极其要紧的意义,对民事审判工作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这一《讲解》为保护公民婚姻家庭范围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具体和健全的法律武器,特别是有益于对社会弱势群体和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使大家掌握遵守法律并使用方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婚姻家庭范围的合法权益。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已于今年4月28日公布推行。据统计,在全国各级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总数中,民事案件所占比率高达百分之九十,而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又占有绝对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