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达成建筑工程合同,一般公司会指派职员到施工地,跟施工队协商,达成一致的即可以直接签订合同。但,等到工程完工后,公司老板为谋取利益,拒付薪资,侵犯施工队的合法权益。施工队未能准时拿到工程款,就会按合同找负责人,那样便会找公司职员。
实质中,公司老板拒付施工队薪资,公司职员与施工队签订合同,职员是不是有义务还款,要看签订合同的甲方名字。
所以,依据签名的不同有以下处置:
1、假如合同是以公司名义签订,那样,该职员仅代表企业的利益,应该由公司承担付款义务,而不是职员个人承担。
因此,施工队可以需要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方法支付工程款,如果是拒绝不愿支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是去法院起诉处置。
2、假如合同是以职员名义签订,职员需要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但不是承担最后的责任。
具体地,公司职员可以根据以下处置:
(1)先确认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去法院起诉公司支付工程款,提交相应的证据,譬如通话记录、邮件等,只须可以证明老板有指示任务即可。
最后,一般施工怼未能准时拿到工程款,公司老板又不承认了的,就会去找签协议的负责人,但公司职员又没相应的责任,那样双方就会因此产生争议。假如公司拖欠的工程款较多,争议较大很难解决的,可以在必要时去法院起诉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