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么样认定恶意透支行为罪名
关于“恶意透支”行为的罪名判断标准主要取决于该持卡人是不是出于非法占有些图谋,在超越信用卡所设置的限制额度或规定的结清时限,同时在历程发卡行针对其所欠款项的两次催缴行动之后超越三个月依旧未能偿还债务的状况。当用户明确知道自己无能力偿付巨额透支款,却仍然很多透支,致使没办法偿还;或是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同样没办法偿还;甚至在透支后选择逃逸、变更联系方法,试图逃避银行的追讨;再者是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避免偿还债务;若借助透支所得的资金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与其他任何非法占有金筹资金且拒绝返还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恶意透支”行为而遭遇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用以不真实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别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规定限额或者规按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偷窃信用卡并用的,根据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怎么样认定恶意拖欠薪资
恶意拖欠职员薪资是指企业通过转移资产、隐匿财产等方法躲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是存在支付能力却故意不予支付劳动者之薪酬。
依据法律规定,职员的薪酬应以货币形式每月按时发放至其手中。
若遇见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预先在近期的工作日予以支付完毕。
同时,任何状况下都不能扣除或者无故拖延职员的薪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薪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能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薪资。
《薪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薪资需要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近期的工作日支付。薪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薪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薪资。
3、怎么样认定恶意透支资金的行为违法
关于“恶意透支资金”这一定义,大家一般将它概念为在信用卡支付范围,持有卡片的个体为了达成非法占有些目的,超越了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高限额或者最长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银行推行了两次有效催收之后,经过长达三个月的时间仍然未能如期偿还欠款的行为。在对这种行为进行法律断定时,大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为人的透支金额已经超出了法定的限定额度或者期限;第二,行为人为达成自己目的,在主观上存在着非法占有歪曲的意图,比如:明知自己并无充足的资金用来偿还透支成本却依旧盲目透支,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甚至在透支完成后选择逃匿、变更通信电话号码等方法,故意躲避发卡银行的催收回款工作等等。此外,发卡银行在进行了两次有效催收之后,假如透支款项仍然未能得到准时归还,那样超越三个月的期限也同样会被视为断定为恶意透支行为的要紧依据之一。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大家会结合行为人的消费习惯、历史还款记录与透支状况等多方面原因,对其是不是构成恶意透支行为进行全方位的剖析和评估。值得大家特别关注的是,一旦恶意透支的数额达到了法定标准,就大概面临刑事处罚,即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的罪名判断标准基于持卡人是不是非法占有,并超越信用卡额度或结清时限,经两次催缴后三个月仍未偿还。明知无力偿还而很多透支、挥霍透支资金、逃逸、变更联系方法、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从事非法活动或非法占有金筹资金拒还等行为,均视为“恶意透支”,将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