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从事保安工作,在换岗期间不幸猝死,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保安公司对此存在异议,觉得换岗期间不是工作时间,将人保局诉至法院,需要撤销认定工伤决定。近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驳回保安企业的诉请。
本案中,保安公司未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刘先生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后不可以准时得到工伤补偿,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二,刘先生与同事换岗之间的工作间歇,并不是下班时间
除此之外,结合刘先生与该公司签订的保安劳动合同书有关职位职责的规定,刘先生的死亡地址也未超出其工作范围。故刘先生猝死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人保局依据调查状况,对刘先生作出视同工伤认定,并无不当。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了保安企业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