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致使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身份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创建后,发起人的非货币价值显著低于公司定价额的,由该出资方承担补足责任,其他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真实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规定。依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假如股东不根据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115条规定,公司不能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提供借款。
除去以上几方面外,还有其他法律也有有关规定,比如《公司法讲解二》第22条第2款等。总之,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上,不同法律和规定会有不一样的需要和标准,具体状况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