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21年9月末,被告人田某、井某、王某明知闫某回收并供应银行卡用于帮助互联网犯罪活动支付结算。为了获利, 田某、井某、王某分别新办银行卡交给闫某供应,后三人又通过微信帮助刷脸认证开通手机银行转账功能。2021年十月,田某4张银行卡流水入账1035.003万元人民币,田某获利6200元。井某3张银行流水入账861.14万元人民币,井某获利5000元。王某4张银行卡流水入账1816.35万元人民币,王某获利4000元。但天上没白掉的馅饼,最后由于我们的贪念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被法院判处拘役至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案例2、2020年7月份左右,在湖北武汉某夜店叶某等三人(在校大学生)为牟取不法利益,分别将自己持有些几张银行卡、手机、支付宝账号、身份证照片等交给“上家”用,为互联网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后“上家”借助叶某等三人所提供的银行卡等账户推行多起电信互联网诈骗,涉案金额高达332万余元,叶某等三人从中获利2400余元。淮滨县人民法院依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害处程度,分别对叶某等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说法:
◆妥善保管好我们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刻登记补办。
◆不能将银行卡、手机卡提供给别人用。
◆千万不要为了一时利益触犯法律成为犯罪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