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证算事实婚姻吗
需要剖析具体状况。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拥有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打造夫妻关系所需要拥有的条件,具体包含:
1、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需要结婚的男女双方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获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也就是说,虽然举行了传统的结婚典礼,但因为没进行结婚登记,也没补办登记,因而,不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两人也不是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需要离婚的,应当不同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将来,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置。”因为两人一同生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因而不是事实婚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非法同居关系不可以通过诉讼解除。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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