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曾有夫妻关系并已按法定程序离婚;
2、离结婚以后未再婚;
3、自愿恢复夫妻关系;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为复婚登记设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离结婚以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方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离结婚以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需要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根据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才算合法确立。在现实日常存在不少,有些夫妻离结婚以后,不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关系同居,这种事实上的复婚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在法律上不予保护和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