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一同清偿。所谓“夫妻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一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一同财产清偿。夫妻的一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薪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常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一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一同财产时,应第一清偿一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假如一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假如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些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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