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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登记后又恢复同居的是不是承认其为事实婚问题

www.diusong.com 2025-04-25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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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浙江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4月22日浙法研(57)字第1043号函悉。关于陈阿宝与彭道会登记离结婚以后,没有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而又实行同居,其婚姻关系具备何种效力问题,根据本院今年8月6日研字第4691号对甘肃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已抄致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人民司法工作”1957年第4期上予以刊登),假如他们事实上已经恢复夫妻关系,而问题只不过缺登记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承认双方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不过,如来文所说,陈阿宝只是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询问另行结婚能否的问题,人民法院还不适合迳行作为离婚案件处置;可告知陈阿宝在他们之间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继续存在时,不可以与第三者另行结婚。附: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离婚登记后又恢复同居的是不是承认其为事实婚问题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嘉善县院1957年3月27日法行字第126号向我院请示,关于陈阿宝与彭道会登记离结婚以后没有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而又实行同居,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本院原则上赞同嘉善县院第一个建议。一般说来男女双方向区人民政府登记离结婚以后,其婚姻关系即没有,但陈阿宝与彭道会1955年在区登记离结婚以后又同居一年多,事实上已恢复夫妻关系,由于他们没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只能视为在法律手续上的欠缺。目前陈阿宝向嘉善县院询问需要另行结婚能否,本院觉得第一需要对其进行教育说服动员和好,如动员和好不成,亦应作为离婚案件处置。

Tags: 婚姻家庭 离婚 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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