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伤残鉴别有异议如何解决
从法律性质上看伤残鉴别其实是一种民事行为,它的结论是一种专家证人提供的证言,它并非行政行为,所以对伤残鉴别有异议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假如对伤残鉴别有异议只能重新进行伤残鉴别或者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各种诉讼方法来排除或者减少伤残鉴别结论的证明力,使其不被法院采纳。
在实务当中,一般是受害人自己去申请伤残鉴别,最好是由双方协商确定鉴别机构或处置事故的部门推荐的专业机构,在做鉴别前必须要公告他们,如此做出的鉴别结论他们很容易同意,但他们假如对鉴别结论有异议,他同样可以需要重新做鉴别,不过鉴别成本由他们出。
还有一种是可以申请法院委托鉴别,但这需要要立案将来才能申请委托。当事人假如对法院委托的机构做的鉴别结论也可提出异议并需要重新鉴别,但这个门槛要比前面一个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假如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别:
鉴别机构或者鉴别职员不拥有有关的鉴别资格的;
鉴别程序紧急违法的;
鉴别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经过质证认定不可以作为证据用的其他情形。
但对有缺点的鉴别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别、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办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别。
综上所述,在当事人对伤残鉴别结果有异议时可以通过申请重新鉴别来救济我们的权利,大伙应该注意在这种时候既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也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更不是在任何状况下都能申请重新鉴别的,只有在上述的四种状况下,才能申请重新鉴别。伤残鉴别是一个比较专业的过程,如果你没办法非常不错的处置有关事宜的话,最好联系律图的在线律师,让大家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