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离婚时一同财产范围的界定,较为疑难冗杂。正确认定夫妻一同财产,有益于一同财产的分割和离婚纠纷的解决。不然,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或许会进一步激化。本文就离婚案件审理中夫妻一同财产的认定,与有关房子、股权等财产性权益的分割处置作一讲解,供同仁参考。
1、夫妻一同财产的范围
基于法定婚姻的结合,男女之间产生了特殊的人身关系——夫妻关系,由此便会形成肯定范围的夫妻一同财产。所谓夫妻一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可归夫妻一同共有些财产。夫妻一同财产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等。国内《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把它概括为:薪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常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一条对于“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作了进一步的说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质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质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另外,由一方结婚以前承租、结婚以后用一同财产购买的房子,房子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第十九条)
除上述规定的以外,夫妻一同财产形态还可包含:房子、汽车、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用权等财产性权益;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与一方或双方合法所得购置的财产,等等。
国内实行的是法定结婚以后夫妻所得一同制,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共有。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都视为夫妻一同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备约束力。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一同财产很难确定的,倡导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证不足,人民法院又没办法查实的,按夫妻一同财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