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一
女刘某诉美籍华人李某离婚。当时,男方在美国工作并居住。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认可,也不回国帮助办理。也不委托代理人。大家向女方指出此案将耗时非常长,可能在一年之后才能能开庭。后来,事实也正是这样发生上演。
剖析:若在海外他们不可以及配合,既不应诉,也不委托代理人,按湖南的司法实践,又不知他们的具体住处时,通过邮寄送达将没办法没办法达成。此时的通知送达,送达期是六个月。
在别的区域,有通过邮件进行送达的实践偿试。当然,整个过程是要通过公证完成的。这在现在这个年代,可谓与时俱进,便民的。但,在湖南的司法实践上,法官不愿采取这个方法。大家推断一是他们工作任务重,所以不想节外生枝。二是身处湖南,观念相对落后,也不愿惹动他们自己料不定或不知道的事情。
湖南法官在此方面的革新性,是低于外地法官的。譬如北京、上海。
案例二
男蔡某和女季某,出国,在加拿大结婚。后移到美国,男方加入美国国籍。双方又回到中国工作,一年后要离婚。双方先去法院咨询,法院说没法办理,要他们去中级法院咨询。中级法院说这种情形他们也没办过,不知该否受理,要他们去湖南高级人民法院咨询。
剖析:男方来咨询湖南小千律师事务所陈*鹏律师,陈律师回话:中国的民法典管辖是以属人兼属地管辖。国籍,结婚地,居住地,有一点涉外既是涉外。这种案件中国法院是有管辖权的。由于有一方是中国人,且现行居住地在中国。从属人的角度和属地的角度,中国法院都有权管辖。因此,可以在中国法院诉讼离婚。
后来请求湖南高级人民法院后,律师的建议被同意。